自2017年11月1日起《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正式施行。這也意味著,繼銀行、證券之后,保險業也將全面實施"雙錄"(錄音錄像)。
圖源:捷宇科技
一、保險行業背景
我們可以看看以下數據:2017年上半年,中國保監會機關及各保監局接收的應由保險監管機構負責處理的保險公司涉嫌違法違規投訴986件,其中,涉及財產險公司164件,涉及人身險公司822件。由保險公司處理的保險合同糾紛投訴47262件,其中,涉及財產險公司24651件,涉及人身險公司22611件。在涉及人身險公司投訴中,銷售糾紛11847件,占人身險公司投訴總量的50.56%。
看完這個數據大家應該能夠明白,銷售糾紛占了50%的分量,目前銀保渠道在內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整體規范程度欠佳,在銀保渠道轉型、中短存續期產品退出歷史舞臺的背景下,銷售誤導現象仍時有抬頭,那么實施"雙錄"嚴防銷售誤導可謂正逢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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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情形需實施"雙錄"
所謂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指的是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通過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采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方式,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即業內俗稱的"雙錄"。
人身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對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現場同步錄音錄像的方式予以記錄:
(一)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包括利用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營業場所內自助終端等設備進行銷售。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外的其他銷售渠道,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或向60周歲(含)以上年齡的投保人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
在實施現場同步錄音錄像過程中,錄制內容至少包含以下銷售過程關鍵環節:
(一)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有效身份證明;
(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投保提示書、產品條款和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書面說明;
(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告知投保人所購買產品為保險產品,以及承保保險機構名稱、保險責任、繳費方式、繳費金額、繳費期間、保險期間和猶豫期后退保損失風險等。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應說明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應說明保險合同觀察期的起算時間及對投保人權益的影響、合同指定醫療機構、續保條件和醫療費用補償原則等。
(四)投保人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說明告知內容作出明確肯定答復。
(五)投保人簽署投保單、投保提示書、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書面說明等相關文件。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以死亡為給付條件保險產品的,錄制內容應包括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并認可合同內容;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還應包括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產品說明書、投保人抄錄投保單風險提示語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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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捷宇科技錄音錄像(雙錄)解決方案
本方案采用軟硬件結合方式實現金融產品銷售業務需求,金融產品客戶經理在辦理業務時,通過登錄監控系統進行音視頻采集、存儲、上傳、管理等相關操作。在各柜臺部署視頻和音頻采集設備一套實現音視頻的采集,可通過理財終端訪問雙錄管理系統的Web頁面,實現對該柜臺音視頻采集控制及金融產品相關業務資料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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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起,捷宇科技相繼在銀行業,券業的理財錄音錄像的方案推廣取得重大成績,雙錄設備廣泛應用在銀行,證券理財柜面,深入了解客戶的使用需求,積累了豐富的可操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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